江西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4-01浏览次数:0

江西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评比时没有处分未撤销;3.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二)具体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由政府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2.遭受地震、洪灾、火灾等特大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生产经营中断致使财产严重受损(需县民政局证明);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4.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残疾证原件);5.父母为烈士或因公殉职(需烈士证或因公殉职证明);6.父母双方下岗并享受低保待遇(下岗证和低保证明);7.父母双方或一方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医院病历原件);8.学生自己患重(危)病住院治疗者(需医院病历原件);9.家庭经济贫困(需村、乡(街办)、县民政部门所出具的三级证明)。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除外。(三)符合以上学费减免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减免学费: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2.经建档立卡信息核查,显示家庭已经脱贫的学生;3.有其他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四)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不在此范围。 

第五条 减免金额与对象(一)减免全部学费1.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特困供养学生、重度残疾学生(1-4 度)、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 级)。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已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死亡(失踪)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二)减免 5000 元学费,减免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的 3‰。1.父母一方重度残疾(1-4 级),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全部学费。2.父母患重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力支付全部学费。3.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成员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无力支付全部学费。(三)减免 3000 元学费,减免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的 5‰。1.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较大治疗费用,无力支付全部学费。2.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且劳动能力弱,也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全部学费;3.单亲家庭,抚养方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第六条 减免申请与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每年开学月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根据评审条件,综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评议,提出拟评名单与等级。拟评结果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三)各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系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四)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材料审核,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五)学校评审。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召集会议,集中审议,提出学费减免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学校下发减免决定,公布学费减免名单与减免金额。财务处根据减免决定,与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减免学生的后期管理与教育,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以优异成绩回报学院的关怀,奉献社会。

 第九条 学费减免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追回减免金额,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纪检监察(审计)处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关心关注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做好细致解释。减免过程中,如出现班主任、辅导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内定名额、接受学生礼品等行为: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绩效奖励,两年时间内限制在校期间的职称评聘;由校领导进行训诫谈话、全校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按照《江西工程学院教职工奖惩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进行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金额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