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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4/1

江西工程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保障体系,根据《国 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意见》(赣府发〔2007〕20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 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 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评比时没有处分未撤销; 3.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二)具体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政府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农村低 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遭受地震、洪灾、火灾等特大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 生产经营中断致使财产严重受损(需县民政局证明);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县公安 局出具死亡证明); 4.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残 疾证原件); 5.父母为烈士或因公殉职(需烈士证或因公殉职证明); 6.父母双方下岗并享受低保待遇(下岗证和低保证明); 7.父母双方或一方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需医院病历原件); 8.学生自己患重(危)病住院治疗者(需医院病历原件); 9.家庭经济贫困(需村、乡(街办)、县民政部门所出 具的三级证明)。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 物等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除外。 (三)符合以上学费减免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 减免学费: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2.经建档立卡信息核查,显示家庭已经脱贫的学生; 3.有其他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 (四)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不在此范围。 

第五条 减免金额与对象 (一)减免全部学费 1.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 军人子女、特困供养学生、重度残疾学生(1-4 度)、父母 双方重度残疾(1-4 级)。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高 额治疗费用,已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父 母重度伤残、死亡(失踪)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二)减免 5000 元学费,减免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学生的 3‰。 1.父母一方重度残疾(1-4 级),收入微薄,无力支付 全部学费。 2.父母患重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治 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成 员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三)减免 3000 元学费,减免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学生的 5‰。 1.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 疾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较大治疗费用,无力 支付全部学费。 2.父母均在偏远贫困农村务农,且劳动能力弱,也无其 它经济来源,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单亲家庭,抚养方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第六条 减免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开学月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 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 议。评议中根据评审条件,综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 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评议,提出拟评名 单与等级。 拟评结果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 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 组负责对本系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要求报 送学生资助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材料审核,提请学 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评审。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召集 会议,集中审议,提出学费减免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 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学校下发减免决定,公布学费减免名单与减免 金额。财务处根据减免决定,与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减免学生的后期管理与教 育,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以优异成绩回报学院的 关怀,奉献社会。

 第九条 学费减免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追回减免金额,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纪检监察(审计)处受理评 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 理。

 第十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 关心关注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 中做好细致解释。减免过程中,如出现班主任、辅导员失职 渎职、徇私舞弊、内定名额、接受学生礼品等行为:给予相 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绩效奖励,两年时间内 限制在校期间的职称评聘;由校领导进行训诫谈话、全校通 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按照《江西工程学院教职工 奖惩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进行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金额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其他与本 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